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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7 -31 00:00 :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烟办字〔201335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保税港区、昆嵛山保护区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烟单位:

《烟台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11

(此件发至县级)  

 

 

烟台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绩效,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11号)、《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5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绩效是指事业单位在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对被考核单位在一定周期内的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综合评价。

第三条  考核的目的是以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为核心,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客观、准确地评价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服务职责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有效提高其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和提升全市公共服务事业的总体水平。

第四条  考核应当遵循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范、分类组织、社会参与、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其他组织。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事业单位不再单独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事考委)统一领导,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承担。

第七条  市事考委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考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审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工作计划。

(二)研究制定全市事业单位考核有关政策、办法。

(三)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审定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市事考办职责:

(一)拟定年度考核工作计划。

(二)审定被考核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

(三)审核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受理与考核工作相关的申诉或举报。

(五)对县市区考核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

(六)承担市事考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登记管理、社会评价、业务开展、服务效能、科研创新五个方面。

第十条  考核指标体系由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和加减分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共性指标占35分,个性指标占65分。

第十二条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社会评价两部分。

(一)登记管理(20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度报告公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履行、信息公开等情况。

(二)社会评价(15分):职责履行、行政效能、转变作风和文明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满意程度。

第十三条  个性指标主要包括业务开展、服务效能、科研创新三部分。

(一)业务开展(30分):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服务效能(25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服务流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服务承诺与履行情况,文化、信息化建设情况,应急事项处置情况等。

(三)科研创新(10分):科研与创新情况及成果,表彰奖励情况等。

第十四条  加减分的认定:

(一)重大荣誉加分。单位综合性工作受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包括国家部委与中组部、人社部联合表彰奖励的),加3分;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包括省主管部门与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表彰奖励的),加2分;受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非与中组部、人社部联合表彰奖励的),加1分。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加。加分项由事业单位自报,主管部门(单位)审定并向市事考办提报审定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

(二)重大问题减分。单位在反腐倡廉、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土地管理、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方面发生问题的,按照造成后果严重程度或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实行减分。每项最多减3分。减分项由市事考办负责向市纪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安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落实。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每年考核一次。翌年1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市事考办可根据市事考委部署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自评、考核预告、实地考核、专业评审、社会评价、确定等次、公示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事考办。

(二)考核预告。市事考办通过网络向社会和被考核单位发布考核预告,公布考核对象、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地考核。市事考办成立考核组,会同主管部门(单位)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组由市事考委成员单位和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1.查阅资料。重点检查反映共性指标中登记管理部分的相关资料。同时,核实反映个性指标的相关资料。

2.个别谈话。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被考核单位工作情况的评价,了解在落实考核指标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3.现场核查。对承担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被考核单位,应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综合上述情况,提出共性指标中登记管理部分得分,并对反映个性指标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意见。

(四)专业评审。组织有关专家对个性指标进行百分制量化评价,写出考核评语,确定考核得分。

(五)社会评价。社会评价包括公众评价、主管部门评价和事业单位内部职工评价。公众评价由市统计部门综合运用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进行,访问对象包括“两代表一委员”、服务对象和市民群众等,调查有效样本原则上不少于200个;主管部门评价由主管部门组织机关干部进行;内部职工评价由考核组结合实地考核组织进行。公众评价、主管部门评价、内部职工评价的权重为631

(六)确定等次。市事考办根据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事考委审定。

(七)公示备案。市事考办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被考核单位及主管部门(单位),并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事考办申请复核,反映情况属实的,应调整其考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考核结果,并通报市事考委成员单位备案。

第五章  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次,其中:A级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事业单位总数的15%且综合得分不低于80分,综合得分不满60分的确定为C级,其余定为B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A级:

(一)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备法人登记条件但未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四)事业单位监督管理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C级:

(一)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未经批准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未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的,或被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三)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

(五)违反机构编制纪律,情节严重的。

(六)不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公开的。

(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八)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未满一年的,只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A级的:

(一)按照在编在职人数给予被考核单位一次性奖励,其中在编在职人数50人以下的,奖励单位3万元;在编在职人数51100人的,奖励单位5万元;在编在职人数101人及以上的,奖励单位8万元。

(二)适当加大机构编制支持力度。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适当调增其绩效工资总量。

(四)在各级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当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连续三年为A级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同等条件下,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优先提拔重用。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C级的:

(一)减少财政支持力度,适当调减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

(三)主管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超过30%考核结果为C级的,该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

(四)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给予单位警告,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其领导班子并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予以降免职等相应处理。

(五)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记入事业单位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重点监管范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C级的,可结合单位运行情况和人员情况,对其机构编制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情况严重的,可视情况予以撤并,注销法人资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起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管职责,加强对事业单位整体运行状况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考核工作,并由主管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事考办汇总提报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及上年度考核反馈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成效。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地对事业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要严肃考核纪律,严禁徇私舞弊,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市事考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各成员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运用情况报市事考办。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事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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